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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专升本法学专业试题—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2/2)
来源: | 作者:奥赛教育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2-12-19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奥赛教育: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2.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四、论述题

    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五、案例题

    案情:民警某甲执行任务将一醉酒人某乙带回派出所。行至一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机处时,乙抓住一女工的手说:“大姐,救救我。”甲认为乙要耍流氓,即喝令乙放开手,乙放开手后踉跄几步,靠在墙上喘息。某甲上前用右手抓住其肩猛拉一把说:“快跟我走!”乙由于醉酒,自控能力减弱,又踉跄几步(约1.48米),摔倒后趴在搅拌机旁一滩水中(水是搅拌机流出的混凝土浆泥沙混合物,15公分,面积约10平方米)。甲赶上前去拉住乙衣领喊他起来,这时有人喊水中有电,甲只好将手缩回。当关电闸后将乙从水中拉出时,乙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医生鉴定:乙是由于水进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某甲对某乙的死亡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三、简答题

    1.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四、论述题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案例题

    答:我国刑法第15条将犯罪过失规定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对于本案的某甲,其对自己行为导致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没有预见。而要成立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既负有预见义务,又具有预见能力,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某甲在行为时负有预见义务是容易认定的,但究竟某甲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换言之,某甲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乙死亡这一具体严重的并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结果,却是应当认真分析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某乙由于醉酒行动虽然有些笨拙,但自己能够独立行走,在此情况下,即便其在民警的猛力推拉下身体失控而摔倒在15公分深的水洼中,在一般人看来,某乙也会自己从水中爬起来,即便其体力不支,也应能够将自己的头从水中抬起来,从而使自己避免溺水而死。站在民警某甲的立场上,在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根据某甲自身的认识能力,某甲也只能会象一般人那样只可能预见到自己猛推某乙一把可能会使他摔倒甚至会受一点伤害,但很难想象到某乙会摔倒在仅有15公分深的水洼中溺水死亡。因此,对于本案,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应当让某甲负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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